美國-ESTA旅遊許可申請須知:

 

簽證效期:兩年多次

簽證費用:14美元 (請準備信用卡於線上付款)

停留時間:最長停留90

辦理天數:4個工作天 (出發前72小時須辦妥)

送件方式:線上申請

領件時間:72小時內可線上複查

 

申請簽證所需資料:

  1. 1.    護照影本
  2. 2.    ESTA資料表格(如附件)(如需本公司代辦請填寫並回傳,代辦手續費NT$300)

 

申請簽證注意事項:

1.需持中華民國【晶片護照】

2.中華民國護照上需有身份證字號

3.停留 90 天之內(短期赴美旅遊和商務目的)(真正可停留日期仍需依海關決定)

4.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,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(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),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。

5.旅客具備足夠資金供在美期間支出。VWP 國家之國民必須符合上述資格條件,方能在無美簽下入境美國。因此,VWP 國家的部份旅客可能無法適用免簽證計劃

6. 兒童、嬰兒,皆須申請ESTA許可證

7. 若旅客換發新護照、更改姓名、更改性別、改變國籍,或之前回答ESTA申請時所寫之答案已不再正確,則必須重新申請ESTA許可證

8. 若旅客已經擁有有效的B1/B2美國簽證,則無需再提出申請旅遊許可證,可繼續沿用。若簽證效期快到,只要再還有效期入境美國,就算效期過了才出境美國也可;ESTA也適用此狀況。

 

下列旅客不適用VWP,而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:

赴美目的非B1/B2簽證所允許的洽商或觀光,包括:

欲在美國工作者(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),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、寄宿幫傭、實

   習生、音樂家、以及其他特定職種。

欲在美國求學(F簽證)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(J簽證)。

須過境/空勤或航海組員簽證者(C1/D),如海員或空服員。

以私家飛機或私人遊艇入境美國者。

欲在美洽商或觀光超過90日者。

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,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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